发文单位:宁波市经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计划委员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18号)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政策),加速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对全市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市软件行业协会),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授权后,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监督检查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四)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五)受理、授权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授权全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全市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三)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四)将初选名单报市信息办审核;(五)市信息办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区的企业。
第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市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支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旨,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第八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对软件产品经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十)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市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六)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市软件行业协会)依据第九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中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市信息办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对市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市信息办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市信息办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年审所属年度不得享受政策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时,可在公布后一个月内,向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该申请。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集成电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市软件行业协会)应报请市信息办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市软件行业协会)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市信息办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市软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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