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对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不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等行为进行整治。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的行为进行整治。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3.对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的行为进行整治。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对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但存在违反遵守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的行为进行整治。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共同牵头,日常工作由省金融办承担)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以及客户备付金账户未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整治。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以及未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的行为进行整治。
3.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进行整治。
(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对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进行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宣传行为进行整治。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有权部门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由省工商局牵头)
(五)互联网保险。(由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共同牵头,日常工作由广东保监局承担)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上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应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坚持分类治理。区分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特点,分类治理,提高专项整治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尤其是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应重点区分主观诈骗和客观经营困难平台,抓住“涉及资金大、人数多、源头在广东”三个关键,一户一策,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防止派生新的金融风险。
(三)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四)建立举报奖惩与黑名单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按照国办发〔2016〕21号文要求,加大处罚力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五)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等相关情况。
(六)加强内控管理。由中直驻粤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中直驻粤金融管理部门和省相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七)完善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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