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比行业预期来得迅速,短期内将对行业形成一定冲击,让不规范或存在问题的平台暴露出来。同时专项整治工作也将影响互联网理财用户对行业的信心,导致投资人对行业的信任危机。但从长远来看,专项整治工作将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出清,淘汰不规范的问题平台,从而避免行业问题的积累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一:
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吴显勇: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是对此前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实施的一次大范围排查,保障了行业监管政策的严肃性和一惯性。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也在行业的预料之中,投哪网坚决支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和进行。
二: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吴显勇:
强调了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在互联网上开展各自业务时市场竞争地位的平等性。说明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金融企业,都要根据监管要求获得相应业务资质,获得业务资质后才能在互联网上开展相关业务。比如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要在互联网上开展信托业务,就要取得信托业务的从业资质;原来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展保险业务,也要获得保险业务的相关资质。
三: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吴显勇:
这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不能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规避原有金融业务的监管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意味着监管层将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根据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业务本质来判定所从事的互联网业务是否合规。什么样的业务类型就按照相应的政策执行监管。不管属于哪一类的金融业务,只要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都必须符合业务本身的监管要求。需要持牌经营的必须持牌经营,需要备案的就必须备案。
四: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吴显勇:
这项规定说明,传统金融产品应该严格按照已有的制度标准操作,不得突破监管政策要求。有监管要求的,如私募基金产品、信托等非公募产品不得向特定公众发行,信托产品规定投资人的分类标准,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要求,不得将高风险的产品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没有具体要求的,则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如网贷行业规定了单个借款人借款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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