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本公司实有董事13名,亲自出席的董事12名,汪炜先生委托周志方先生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本公司8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1.4 本公司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已分别对本公司按照中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本报告所载若干金额及百分比数字已作四舍五入调整。任何表格中总数与金额总和间的差异均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1.6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经考虑本公司配股进程、未来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为保障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将视配股进程考虑股利分配事宜。
1.7 本公司行长(代行董事长职责)张荣森、主管财务负责人刘龙、财务机构负责人景峰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线 公司基本情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2016年3月30日,在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2019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916”,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浙商银行以“打造成一流的商业银行”为发展愿景,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深化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以“上规模、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为,发扬“四干”,不断把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协同发展的新格局推向新高度。
截至报告期末,浙商银行在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88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及海西地区和部分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21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544.71亿元,比上年增长14.19%;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6.48亿元,比上年增长2.75%。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2.29万亿元,比上年
末增长11.64%,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35万亿元,增长12.49%;总负债2.1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66%,其中吸收存款余额1.42万亿元,增长5.99%;不良贷款率1.53%、拨备覆盖率174.61%;资本充足率12.89%、一级资本充足率10.8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13%,均保持合理水平。
(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一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计算。
(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一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计算。
(3) 平均权益回报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已扣除归属于本行优先股股东的当年净利润)╱期初及期末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已扣除其他权益工具)的平均数。
(6) 拨备覆盖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集团口径与银行口径该指标无差异。监管要求为法人口径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40%。
(7) 贷款拨备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集团口径与银行口径该指标无差异。监管要求为法人口径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1%。
注:本表所示监管指标按照当期适用的监管要求、定义和会计准则进行计算,比较期数据不作追溯调整。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263,028户,其中A股股东262,907户,H股股东121户。截至本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为259,873户,其中A股股东259,752户,H股股东121户。
注: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为其代理的在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数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股份(沪股通股票)。H股股份是否出质,本行未知。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67.2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384.98亿元,增长11.64%。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3,472.3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95.41亿元,增长12.49%。负债总额21,198.4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41.58亿元,增长10.66%。其中:吸收存款14,157.0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800.69亿元,增长5.99%。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544.71亿元,比上年增加67.68亿元,增长14.19%,其中:利息净收入419.52亿元,比上年增加48.57亿元,增长13.09%;非利息净收入125.19亿元,比上年增加19.11亿元,增长18.01%。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6.48亿元,比上年增加3.39亿元,增长2.75%。
截至报告期末,不良贷款率1.53%,比上年末上升0.1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174.61%,比上年末下降16.40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68%,比上年末下降0.04个百分点。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2.89%,比上年末下降0.04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10.80%,比上年末上升0.92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13%,比上年末下降0.62个百分点。
2021年,本集团紧跟国家政策导向,以“两最”总目标为引领,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中推进自身高质量发展。2021年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6.48亿元,比上年增长2.75%,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60%,平均权益回报率9.83%。营业收入544.71亿元,比上年增长14.19%,其中:利息净收入419.52亿元,比上年增长13.09%;非利息净收入125.19亿元,比上年增长18.01%。业务及管理费137.84亿元,比上年增长11.30%,成本收入比25.31%,比上年下降0.65个百分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48.31亿元,比上年增长23.13%。所得税费用20.65亿元,比上年增长14.47%。
2021年,本集团围绕“两最”总目标,以“上规模、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为,奋力开创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的新发展格局,报告期实现资产负债稳健增长,业务结构不断优化,经营质效有效提升。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67.2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384.98亿元,增幅11.64%。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13,118.8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60.14亿元,增幅12.52% ;金融投资6,518.2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34.37亿元,增幅23.36%。从结构上看,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占资产总额的57.37%,比上年末上升0.45个百分点,金融投资占资产总额的28.50%,比上年末上升2.70个百分点。
(3)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包含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负债总额21,198.4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41.58亿元,增幅10.66%。
注: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项含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截至报告期末,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合计1,641.6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36.57亿元,增长25.79%。
“最具竞争力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致力于创新和创造特色的一流银行集团。在推进科技创新上领先一步,成为金融科技和业务模式创新的先行银行;在打造特色优势上领先一步,成为专业铸就特色的先行银行;在效益提升和风险管理上领先一步,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先行银行。
“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是指最懂浙江、浙商的综合金融旗舰。在推动保障“重要窗口”建设、支持浙江重大战略实施上走在前列,成为浙江各级最信任的银行;在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上走在前列,成为浙商企业、浙江居民身边最贴心的银行;在加强和促进金融机构协同合作上走在前列,成为浙江金融要素联通流转重要枢纽的银行。
深化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提升数字化、专业化、精益化三项能力,构建流动性服务、产业链供应链服务、财富管理服务三大优势,打造产业链银行。
本行以“两最”总目标为,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提升数字化、专业化、精益化三项能力,构建流动性服务、产业链供应链服务、财富管理服务三大特色,加快向“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迈进。
本行全面加强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股权结构更加多元,治理机制更加健全,“三会一层”职责清晰明确,建立起适应自身特点的公司治理架构。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切实提高披露质量,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
本行得益于战略性的全国布局、高效的运营管理能力和浙江雄厚的基础支撑,已发展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效益、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中长期发展前景广阔。
本行践行科技引领转型,积极融入浙江省数字化大局,领先探索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与大数据等前沿技术与银行业务的深度融合,打造强大的技术支撑平台,对外输出技术平台和服务,逐步树立起领先的金融科技创新品牌形象。
本行围绕竞争力提升,着力推进大零售、大资管、大公司、大投行、大跨境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协同发展,组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立体化、体系化的金融服务,实现多元化经营、全球化布局、一体化运营、综合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本行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立足专业化经营方式,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与思维,创新线上化流程应用,提高客户体验,专业服务能力获得市场和客户的高度认可,已成为业内小微企业业务的先行者,在机制、产品、流程、风控等方面形成特色优势。
本行在平台化服务模式已经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一户一策、一行一策,把金融科技嵌入务实高效的企业金融服务之中,聚焦解决企业核心需求,已形成市场竞争优势。
本行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和“小额、分散”的授信原则,适度授信,强化垂直管理,实行特色风险官派驻制度,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统一授信管理体系、信用风险限额框架体系,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本行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层具备卓越的战略视野及经营管理能力,在业务运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经验丰富。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持续提升,员工受教育程度高,专业能力强,年轻富有活力。
本行秉承以“党建引领,干事、创新、服务,安全底线”为核心的企业文化,立体塑造“00后银行”的鲜活品牌形象,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助力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积极推进普惠金融、科技金融,与客户共创价值。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3月29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共13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1名,其中胡天高董事以视频形式参会。汪炜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周志方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高勤红董事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浙商银行2022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浙商银行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董事又发表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浙商银行2022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根据《公司法》有关,按2021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人民币12.45亿元。
2、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按照风险资产期末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25.80亿元。
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经考虑本公司配股进程、未来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为保障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将视配股进程考虑股利分配事宜。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为了确保配股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促进浙商银行长远发展。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公告》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董事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最新外部及内部可观测数据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模型进行进一步优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符合本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二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告及2022年度风险偏好方案》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公司董事认为浙商银行已按关法律法规在重大方面建立了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贯彻执行。浙商银行的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合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浙商银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浙商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十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工作报告及2022年度工作计划》
本公司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1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线年度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1年度浙商银行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董事又发表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规。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董事又发表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规。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办公大楼的公告》。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本公司董事认为浙商银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3月29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8名,实际出席监事8名,其中潘建华监事因工作原因电话参会,宋监事因疫情原因视频参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监事会对本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1.本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2.本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本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的行为。
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
监事会认为: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合理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各项经营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与管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最新外部及内部可观测数据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模型进行进一步优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符合本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浙商银行”)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经考虑本公司配股进程、未来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为保障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将视配股进程考虑股利分配事宜。
(一)根据《公司法》有关,按2021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人民币12.45亿元。
(二)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按照风险资产期末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25.80亿元。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经考虑本公司配股进程、未来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为保障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将视配股进程考虑股利分配事宜。
(一)2021年,全球经济有所复苏,但在新冠疫情影响下,面临供给出现扰动、通胀不断上升、债务达到创纪录水平等多重挑战。在此经济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需加大普惠小微、碳达峰碳中和、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二)近年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不断加强,对各类资本的合格标准和计量要求进行了严格审慎的。商业银行需不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资本充足率水平需保持合理水平,为可能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和为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保驾护航。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配股进程、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要求,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加强资本积累,聚焦主责主业,深化金融科技创新,全力服务实体经济和践行普惠金融,支持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股东长期回报。为保障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将视配股进程考虑股利分配事宜。
本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全体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为了确保配股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促进浙商银行长远发展。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
毕马威华振于1992年8月18日在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于2021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99人,注册会计师97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10人。
毕马威华振2020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1亿元(包括境内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5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56亿元。这些刘姓女孩名字大全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等。毕马威华振2020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5家。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律法规相关。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毕马威为一所根据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自1945年起在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所全球性组织中的。
自2019年10月1日起,毕马威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经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1年12月,毕马威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按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进行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项目H股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少东,是会计师公会和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陈少东1993年加入毕马威,2000年开始常驻中国内地,拥有超过20年的审计经验。陈少东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少东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陈思杰,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陈思杰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思杰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潘盛,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潘盛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潘盛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婉珊,是注册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黄婉珊1991年开始在毕马威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黄婉珊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守则的保持了性。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2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和国际)审计和半年报(国内和国际)审阅费用为人民币51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的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费用总计(包括各项代垫费用和税费)为人民币600万元,较上一年度增长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