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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5 9:51:2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贯彻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2号)有关,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户籍、农益、财力保障、转移支付、励机制、财政支持等方面加快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促进以人为核心,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关键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贯彻落实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和市委、市人民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财税体制、广西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首府南宁加快建设“四个城市”的战略部署,适应户籍制度、实施居住证制度等新形势,强化人口流入地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调动全市各县(区)、开发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

  (一)创新机制,加快实现全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体制机制,尽快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精准施策,有力促进均等化。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特点和县(区)、开发区间财力差异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三)强化激励,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激励机制,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调动各县(区)、开发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

  (四)上下联动,明确市与县(区)、开发区间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与县(区)、开发区间公共服务提供领域的优势特点,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确立市级的政策激励责任和县(区)、开发区的主体实施责任,不断提高全市各级基本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形成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工作合力。

  围绕促进实现“三个1亿人”,遵循“基本公共服务随人走”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激励约束功能,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财障能力明显增强,市民化进程明显加快,全市城镇化率与水平明显提升,构建责权明晰、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实施财政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市财政按照的标准及在校学生数,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技师教育等涉及学生资助政策的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到县(区)、开发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

  (二)落实自治区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政策。将在校生作为测算分配的主要因素,补资金和教育资源向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倾斜。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努力消除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现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

  (三)根据常住人口合理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范围。市财政按照标准和常住人口数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支持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

  (四)对与企业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进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并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按给予培训补贴;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市就业补助资金测算分配的重要因素,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

  (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承租人数分配相关补助资金,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平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市财政安排落实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尤其是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等棚户区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各县(区)、开发区要做好吸纳农村转移人口适龄儿童就读学校规划,落实中小学、幼儿园选址和用地规模。中小学、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尤其是农民工随迁子女聚居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

  (七)鼓励和引导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按照“放宽中心城区、全面放开县城落户”的原则,继续深化户籍制度,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合理确定落户条件,把有能力、有意愿并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随迁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牵头单位:市;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

  (八)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加快实现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牵头单位:市;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委、住房局、城乡建委)

  (九)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不得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或转出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房局、城乡建委,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

  (十)理顺市与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各级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责任,逐步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增强县(区)、开发区支持城镇化发展的保障能力。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较强的城镇,加大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居民服务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进一步完善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困难县(区)加大财力保障。完善市对县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充分考虑受补助城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逐步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科学分配自治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励资金。对自治区财政下达到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励资金,市财政结合县(区)、开发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人数以及农业转移人口流入(流出)等情况进行测算分配。重点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重大项目或突出问题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级财政在测算分配各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转移支付和安排各类民生支出时,要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市财政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包括新吸纳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持有居住证人口)等情况,根据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以及不同时期农业转移支付人口数量规模、流动变化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市财政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对政策落实较好的县(区)、开发区在励资金上给予一定倾斜,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开发区适当扣减励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统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重点城镇财政支持力度,各类建设类专项资金安排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地方债券资金安排向吸纳转移人口较多城镇项目倾斜,支持城镇公益性事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委、住房局、城乡建委、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部署的重点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市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市民化政策落实。县(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市民化具体实施主体,要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努力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上级部门部署,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等情况,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有力推进户籍登记制度,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监测制度,重点监测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城镇落户等情况,客观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情况。

  (三)加强评估督导。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县(区)、开发区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等情况,对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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