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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2016-7-31 10:50:2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赵晓晨

  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读本》的第五章中,总书记对“宪法民主”这一治国安邦的重大命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述。他指出:“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总书记的以上论述,深刻地指出了制定一部好的宪法,并使之有效地实施,对党和国家的命运及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0多年来,我国制定和实施宪法的历史,也充分地验证了习总书记的论述。

  据史料记载,1949年9月,建国前夕,我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共同协商,制定了《共同纲领》,毛泽东称之为“临时宪法”。“临时宪法”的第一条规定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但为时不久,毛泽东就急于搞社会主义改造,严厉批评刘少奇“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正确政策。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五四宪法”。毛泽东亲自担任这一宪法的起草委员会主任。“五四宪法”实施不久,毛泽东提出“不要速信宪法”。随后,掀起了一个又一个的政治运动,一直发展到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在此期间,批斗了大量的所谓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胡风反革命集团分子、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分子、三反分子、历史反革命分子、现行反革命分子等等。在这些政治运动中,非法刑讯、戴高帽与游街、打砸抄家、关“牛棚”、关监狱、残害生命的违法、违宪、侵犯人权、侮辱人格的行为,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更为悲惨的是刘少奇案件。1959年4月27日,。刘少奇继毛泽东之后,当选为第二届国家主席,并于1965年1月3日又当选为第三届国家主席。从1959年到1965年的六年间,在中国人民面前,同时出现着两个主席。每年10月1日国庆节,《人民日报》都在显著位置,一左一右并列刊登毛泽东主席和刘少奇主席的巨幅半身肖像。但到了1964年12月15日至1965年1月14日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期间,毛泽东指着刘少奇说:“你有什么了不起,我动一个小指头就可以把你打倒!”1966年8月,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了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并重新选举政治局常委,刘少奇的排名从第二位降到了第八位。1966年10月23日,刘少奇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作检讨。他历数自己犯的种种“错误”,特别是“我在这次文化大革命中所犯的路线错误,又是从我们党和人民的伟大导师、伟大领袖、伟大统帅、伟大舵手毛主席回到北京以后,由毛主席亲自纠正的。”他还说:“我完全拥护党的十一中全会对中央组织上的变动。林彪同志在各方面都比我高明很多,党内其他同志也比我高明。”刘少奇这一检讨,11月9日印发县团级。接着就开始了对刘少奇的批斗、抄家、限制人身自由,撤了电话。刘少奇的机要秘书刘振德回忆说:“1967年8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内批斗后被押回住处,他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说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1968年10月,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批准了《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做出了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决定。中国共产党中央主席毛泽东,动了“一个小指头”就毫不含糊地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打倒了。1969年10月,刘少奇重病期间,被强行从北京押送到开封“监护”,11月23日去世。临终时,身边没有一个亲属,直到1972年,妻子儿女才知道他已不在人世。

  1975年“文革”期间,康生和“四人帮”,秉承领袖旨意,制定了“七五宪法”。“七五宪法”全文只有30条,其中有7条都是规定党和毛泽东的领导。如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26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些条文表明,党凌驾于宪法之上。

  1978年,在华国锋主持下,制定了“七八宪法”。由于“两个凡是”的影响,“七八宪法”的许多条文规定,都承袭了“七五宪法”的错误,也是违反民主原则的。

  以上四部宪法,从内容到施行,都存在着严重的缺点或原则性的错误。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灾难。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很多老同志冲破“两个凡是”的束缚,勇敢地站出来,批判“以阶级斗争为纲”,批判“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批判个人崇拜和领袖独裁,提出了民主法制(法治)概念。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讲话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的讲话,受到党和全国人民的拥护与支持。1980年8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宪法修改委员会,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征求各方意见、组织全民讨论、借鉴吸收国外宪法的进步因素,于1982年12月4日,将《草案稿》提交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3037张、弃权票3张)通过了这部“八二宪法”。当天,全国人大向全国全世界发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八二宪法”贯穿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第2条);明确规定:“民主选举”(第3条),明确规定:去昂过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57条);明确规定: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都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第62条);并有罢免权力(第63条)。“八二宪法”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明确规定:在全国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58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第85条);明确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第126条)。“八二宪法”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33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第37、38、39条)等等。这些都表明“八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同世界各先进国家的宪法相比较,是毫不逊色的好宪法。

  30年来,这部好宪法施行的结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它“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在充分肯定“八二宪法”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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