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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为何重又强调“述职述廉

※发布时间:2018-1-9 11:34:1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反腐“五年规划”一出,“述职述廉”制度再度引发关注。事实上,这不是什么新东西。在监督十大制度中,“述职述廉”甚至比热炒的生活会和巡视制度还要靠前。这次又强调“述职述廉”,背后透露出中央的什么思?《上海观察》特邀复旦大学反腐研究专家李辉撰文分析。

  近日,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这一文件为我国未来5年指导反的纲领性文件。

  其中“中央和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中央提交述廉报告”一条内容引发了大家对于“述职述廉”制度的关注。先对此做一个简单梳理。

  述职述廉制度是“监督”“十大”制度之一。所谓“十大”制度,指的是在2003年12月31日,中央印发了《中国监督条例(试行)》,对中国监督的监督职责、监督制度和监督保障进行了。其中,在“监督制度”一章中,总共出台了十项监督制度,分别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生活会,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其中,“述职述廉”排行老三,甚至比前一段时间大热的生活会和巡视制度还要靠前,可见其实际上也常重要的监督制度之一。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从这300多字的中,可以发现,实际上述职述廉是指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向党的委员会(有时也可能有群众代表)报告自身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接受评议或测评,并针对问题进行整改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2003年正式作为监督十大制度之一确定下来之前,已经在大部分地方逐渐成形。有资料显示“第一个述职述廉的试点是在1996年沈阳市东陵区,以后几个区陆续相继进行,辽宁其他城市、区域也纷纷效法。”

  在2002年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其中多种形式当包括沈阳的“专项述廉”(即针对某几类突出问题,如领导干部收受有价证券进行报告)等方式。

  2005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又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对于述职述廉不同主体、不同范围的述职述廉形式、内容都做了更为详细的。

  比较“五年规划”和《暂行》,对于“中央和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中央提交述廉报告”这一条内容,要求略有区别,但并不矛盾,只是更为严厉:

  时间上,“五年规划”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而《暂行》中的要求是“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形式上,《暂行》中要求“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而“五年规划”中则要求“主要负责同志”个人要向中央提交述廉报告。

  实际上,述职述廉作为一项监督制度确定下来之后,并没有经过太多的修改和变更,其是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主要要看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有关。

  个人认为,述职述廉的主要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党委更有效地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严重的还将给于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因此是从给予主要领导干部的又一个约束。

  二是有利于扩督的范围。实际上述职述廉在有些情况下不仅仅是向党委会报告,还要和生活会结合起来进行,并且接受评议和测评,还可以根据“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从以上梳理中不难看出,本次对于述职述廉制度的重新强调,实际上是加强了中央对各部门和各地方主要领导的约束和控制,有利于中央对地方行为进行更为积极有力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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