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股份”、“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0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67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69号”《验资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元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三)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等相关,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元成股份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的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元成股份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