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按年申报的通知》(镇劳社函〔2009〕14号)等文件,现就参保单位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业(含劳务派遣和劳务代理的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1.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工资性收入总额为基数预申报其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需在2020年12月25日前申报完毕。
2.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9335元/月,下限为3368元/月。
3. 参保单位2021年1-12月新增人员,按本人参保首月所得工资总额计算2021年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缴费基数下限。
4.企业单位职工申报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7〕60号)的,职工工资收入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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