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本保荐机构”)作为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院”、“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等有关,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天华院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天华院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指定赵亮、高吉涛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等相关,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了披露,本次交易目前尚未完成。
方化学工业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转出 1000 万元,2016 年 12 月 30 日化学工业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上述 1000 万元转回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关联交易未经审议,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由于以上事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方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的决定》([2017]54 号)。
在发现上述问题后,保荐机构积极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上市公司强化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完善信息披露,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经核查,发行人在 2016 年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对补助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除此之外,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发行人能够根据其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相关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专款专用。发行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