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日前,贵州省从江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省、州纪委《关于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工作的通知》,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督促全县21个乡镇、县直部门、人民团体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一是明确谈话对象。该县纪委、县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对象为:各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县直各纪工委书记,县法院、县检察院党组书记、纪检组长,未纳入县直纪工委联系的单位部门党组书记或部门党员主要负责同志。县直各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谈话对象:县直各纪工委负责和联系的县直部门、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党委(党组)书记或党员主要负责同志、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各乡镇谈话对象参照县级确定。
二是确定谈话方式及内容。开展定期谈话,听取谈话对象履行“两个责任”的情况汇报。督促乡镇、县直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党委(党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督促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履行好监督责任,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听取谈话对象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班子及本人遵守《廉政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征求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就加强谈话对象所在乡镇、县直部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要求;其他需要交谈的事项。开展不定期谈话。对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信访举报较多,存在“四风”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谈话对象及时谈话提醒。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说明;要求谈话对象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谈话对象表明态度。
三是严格组织实施。定期谈话一般一年安排一次。县纪委、县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谈话由县纪委办公室制定定期谈话工作方案,报县纪委书记审定。县直各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谈话由县直各纪工委制定定期谈话工作方案。不定期谈话。对县纪委、县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对象的不定期谈话,由县纪委监察局各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审理室、信访室按照“谁提出、谁承办”的原则,根据谈话内容制定谈话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纪委副书记或县纪委书记审定。属县直各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谈话对象的不定期谈话,由县直各纪工委制定谈话工作方案。谈话的准备、组织、协调、记录等工作。县纪委监察局组织的谈话,由办公室和相关室负责。谈话前承办机构要认真收集、汇总谈话对象所在乡镇、县直部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方面的情况,包括在民主生活会、案件查处及信访举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并将了解、掌握的情况报谈话人。县直各纪工委组织的谈话,由县直纪工委和相关单位监察室负责。各承办机构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谈话对象,并告知谈话内容、时间、地点等事宜,要求谈话对象认真准备,按时参加谈话。谈话对象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谈话的,应提前报告并说明理由。谈话结束后要形成《谈话记录表》,由承办机构留存,同时复印1份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谈话对象应就落实谈话意见或要求形成书面材料,20个工作日内送承办机构报县纪委监察局相关领导或相应的纪工委书记、副书记。需要进行整改的,应切实整改,并在书面材料中说明。(通讯员:李正清)
(责任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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