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泸县人民安委会日前制定并出台了《泸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推动各镇(街道)、园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根据《制度》,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季度全覆盖开展一次,在重点时段、特殊时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综合督查组人员由县安委办选配,由安委会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县、县政协、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目督办、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参与督查工作。重点督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年度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安全风险防控情况、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等,并延伸督查到村(社区)、镇级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
《制度》,每一轮督查完成后,县安委办汇总督查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下步对策,提交县安委会审定并发出通报。督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者问题线索,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提交县长督办会或县安委会挂牌督办;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县安委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重点约谈,提出整改意见。同时,督查结果将纳入县对各镇(街道)、园区和县级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