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责令撤换、从业等制度,实行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11月16日,省法制办就《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公开征求意见,拟要求辽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不得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
办法拟,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的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中进行分配。
不得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其退出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不得对组织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不得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不得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的活动,非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教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开展论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按照,社会组织召开全员大会、接受境外捐款或资助、举行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时,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开展募捐活动时,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
另外,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责令撤换、从业等制度,实行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