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0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保监会令〔2010〕2号),2014年,对该进行一次修改。此次,保监会进一步修改,蓝鲸财经对比最新征求意见稿及2014年修改版,粗略统计发现,保监会此次宽严相济之下,更加倾向强化从严监管,并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日常监管等进行新增、细化。
一是,最新意见稿中第二十,是新增对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明确指出,保险机构董事及高管,不得同时担任两家保险公司董事长,但兼任的保险公司同属一家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兼任子公司董事长的除外;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机构内三个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等中国保监会承担特定职责的人员除外。
二是,保监会延长了对于董事、高管任职前是否受过处罚的考察期限,加强了对保险高管守法的考量。蓝鲸财经对比发现,2014年版保险公司高管管理中,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若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保监会将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而在此次新规中,修改为“申请前2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是,此次新规中,保监会加强联合监管。保监会明确指出,若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高管“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实施相应,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保监会将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据了解,今年8月底,保监会联合发改委、央行等3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的合作备忘录》,加强联合。
四是,门槛要求趋严,监管对保险机构高管专业生疏提出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五条,保监会明确新增,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超过3年未从事保险业”情况,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对于此项,熟悉保险行业的律师对蓝鲸财经表示,该类情形主要存在于“股东单位人事调整,使得相关任职资格出现任职后中断超过3年而失效”的情况之中。
五是,细化监管,此次保监会对于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高管的尽调材料进行了细化,并新增考察三项内容:第一,“拟任董事、监事或者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前调查报告,任前调查报告应当对保险机构就拟任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详细记录”;第二,“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第三,“任职前在原任职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国保监会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的,其原任职保险公司出具的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者审计意见”。
六是,新增对“不适当人选”的界定,此次意见稿中,多次提及“被监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对此,保监会明确,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策划、组织、、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5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到2次”,“5年内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监管函累计达到3次,或者3年内被监管谈线次”,“在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以及“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将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七是,宽严相济,在一些细化、趋严情况下,保监会也根据行业具体情况,对一些条例进行了适当放宽的修改。如,在2014年修改的管理中,对于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期限为“不得超过3个月”,而此次意见稿中,该期限放宽为“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蓝鲸财经发现,就在今日意见稿发布的前一天,12月13日,重庆保监局对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恒大人寿彭水支公司经理免职、临时负责人任职的报告10个工作日内未向重庆保监局报备,对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处以罚款6000元的惩罚。
而董事会运作问题一直是保监会今年监管的重点之一,据蓝鲸财经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保监会披露的36封监管函中,16封监管内容涉及险企在“三会一层”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涉及到此次发布意见稿中相关要求的监管函有9封,从出现比例来看,险企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任职中存在不少问题。
具体来看,监管问题中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任职问题的险企包含昆仑健康、财险、华安财险等9家公司,涉及内容主要包括董事未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董事会中缺乏法律专业背景人员、董事及高管人员离职未向保监会报备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保监会对华汇人寿发布的监管函中表示,华汇人寿被问责的问题包括“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3个月及首席风险官同时负责销售工作”等。蓝鲸财经翻阅今日发布的意见稿发现,相关也在此次意见稿中有进一步细化。
对于此次意见稿的发布在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监管的强化,意见稿的发布在保监会负责人此前的讲话内容中已现端倪。
今年上半年,在保监会对外发布的《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内容显示,将修订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加大保险公司在高管任职资格把关方面的主体责任,优化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建立保险公司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强化对高管人员流动、履职的动态监管。同时完善违规高管处罚结果行业通报制度,建立高管人员“”,进一步明确担任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情形。
保监会副陈文辉表示,“将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公司主要负责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强化对监管者问责,加强对监管行为再监督,从严管理干部,对监管干部监守自盗、内外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近日,陈文辉再次表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在高管任职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让具有风险意识、工匠、创新和稳健经营的保险企业家大有作为,让那些资本猎人、市场炒家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