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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12-6 18:13:16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我得我的网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等。符合听证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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