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2018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台华新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18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台华新材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经核查,台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台华新材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使用。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台华新材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保荐机构认为,台华新材已对关联交易、对外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查阅公司半年度及三季度财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台华新材经营模式、经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台华新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等相关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台华新材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18年以来,台华新材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性、关联交易、对外、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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