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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省出台《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工资总额实行可升可降。
《意见》提出,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需求,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意见》强调,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省国有企业全部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照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在工资与效益联动上,《意见》明确,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反之,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意见》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战略,采取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职工的贡献,绩效工资分配与职工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真正做到分配公平、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企业每年9月30日前在本机构、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无网站的应申请在当地或有关部门网站上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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