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山市房管局为加强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管理,规范股价行为,确保估价报告客观、公平、。现已拟出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27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
屯溪区住建委,各区县房管局(中心)、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管理,规范估价行为,确保估价报告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房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和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房管局(中心)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和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2.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机构(以下称征收估价机构)名录,公开在市内开展征收估价业务的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市房管局备案的(不含暂定期内)及以上资质(含一级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愿报名加入征收估价机构名录,提交、有效的报名相关资料,并对其线.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征收估价机构和估价活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有投诉的征收估价机构实行重点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从市房管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公开并严肃查处,并载入征收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信用记录,作为征收估价机构申请备案延续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征收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征收估价机构。
5.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征收估价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征收估价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征收估价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征收估价机构的,应当邀请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公信力的人士到场监督。
6.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被选定或者确定的征收估价机构签订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的内容。
7.建立并实行征收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制度。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初步估价结果时,认为需要通过评审方式确定征收估价报告是否客观、公平、的,可以启动征收估价报告评审程序。
8.评审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邀请估价、国土、规划、建筑、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征收估价报告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结论。
9.评审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工作经费中列支,其中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参照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执行。
10.征收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活动中不得有法律法规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要求。
11.征收估价机构应当与房屋征收估价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估价工作,并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带队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12.征收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等。
1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间,征收估价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征收估价机构应当修正。公示期满后,征收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受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估价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征收估价机构公章,且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14.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征收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由分支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估价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征收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机构公章。
15.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的,应当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申请复核估价的,应当向原征收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估价申请,并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
16. 原征收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估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估价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估价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7.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估价机构信用的归集、记录、公示、管理等。信用信息包括征收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满意度等内容。
18.征收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等各类证照、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等。征收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等由征收估价机构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线.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征收估价机构存在违法和不良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20.征收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活动中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做出书面通报,并在市房管局网站予以公示。
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没有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⑹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没有负责房屋征收估价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没有加盖征收估价机构公章;
21.征收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为依据。主要包括:
⑸国家、省、市级、刊物或者网道或刊登并查证属实的信息以及其他经业务主管部门及协会认定属实的,违反行业规范、职业的材料;
2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代表可对征收估价机构的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予以记录和公示。
25.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一经发现征收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26.征收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责令整改期间不得在我市进地产估价活动;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有效投诉,责令该机构停止在我市范围内进地产估价活动,停止期限为一年,并分别报省住建厅和住建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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