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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答每经记者问:企业申报出口防疫物资要如实填写“医用非医用”等要素

※发布时间:2020-5-14 1:19:1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任弼时子女国外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口罩等防疫物资需求大增,由于标准不同,我国出口非医用口罩误作医用情况时有发生。

  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要求自4月26日起,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

  对此,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回应,该公告是对优化口罩生产、流通以及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要求。企业在出口报关时,除提交电子或者书面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外,其他通关手续及流程没有变化。

  金海指出,对声明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海关凭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我们已在单一窗口上专门增加提示选择功能,方便企业操作。对于手续齐全、如实申报的企业,不会影响正常通关。”金海说。

  金海强调,再次提醒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防疫物资时,在“生产销售单位”一栏要如实填写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及代码,如实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声明”,如实填写“医用/非医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申报要素,以便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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