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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发布时间:2017-6-19 15:39:3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对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汇中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是一家依据设立的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在,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和日本东京设有分所。本所主要从事公司证券、金融、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有合伙人130余人、持有执业证的专职律师380余人,全所员工合计720余人。本所是中国司法部授予的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本所荣获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满意的先进集体称号;2005年6月,本所被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委托合同》,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受发行人的委托,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的法律、行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进行了查验,查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主体资格、实质条件、设立、性、业务、发起人和股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税务、、诉讼、募集资金的运用等方面。

  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正式工作自2009年12月开始,本所律师进行了持续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尽职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为复印件的,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应的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查验的,本所律师采用了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对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本所律师采用实地调查、面谈、函证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其他相关主体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函、承诺函或说明。在确认函时,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发行人在确认函中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将被本所律师信赖,发行人须对其承诺或确认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函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问题(以本律师工作报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签字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评估、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环评报告和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先行支付的资金,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资金需求量,则差额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求量的,则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2.3发行人现持有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道,代表人张力新,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实收资本为4,2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仪器仪表技术的开发(非研制);超声波流量计(SCL-60、SCL-61、SCL-62、SCL-63)制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期限至2012年12月21日);超声波流量计(SCL-70、SCL-71、SCL-72、SCL-73)制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期限至2013年12月19日);超声波流量计(SCL-712、SCL-714)制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期限至2013年12月19日);多声超声流量计(SCL-9)(许可证期限至2012年3月19日);超声水表(SCL-61D4、SCL-61D1、SCL-61D2、SCL-61H)制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期限至2011年3月25日);户用超声热能表(CRL-H)、插入式超声热能表(CRL-G)、管段式超声热能表(CRL-G)制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期限至2012年5月24日);电子产品维修、检测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规的项目除外,法律、行规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营业期限自1998年5月18日至长期。

  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并对照《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性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经向发行人查证,本所律师认为:

  3.1.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及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元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

  3.1.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及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

  3.1.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制定的相关公司治理方面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完善了组织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第一款第(一)项之;

  3.2.1.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汇中威顿按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设立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其持续经营时间从汇中威顿1998年5月18日成立至今已经超过三年;

  3.2.3.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超声热量表、超声水表、超声流量计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及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均为100%;

  3.2.6.2根据大信于2011年1月15日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1]第1-0012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11]第1-0011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发行人的经营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

  3.2.12.2大信在其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于201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无保留结论。

  3.2.14.1发行人现行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中已经明确了对外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已依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管理制度》;

  3.2.15.2根据广发证券出具的《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总结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3.2.17.1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市中心支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件,并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2.17.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3.2.18.1根据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以下项目:(1)超声热量表产业化生产建设项目化;(2)大口径超声水表产业;及(3)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据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有明确用途;

  3.3.1根据大信验字[2010]第1-0116号《验资报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2月30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4,2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3.3.2根据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发行1400万股股份,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其股份总额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3.3.4根据发行人与广发证券签署的《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销暨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广发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

  4.22010年7月8日,汇中威顿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201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按汇中威顿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同意以汇中威顿经审计的净资产值41,081,151.83元按照1:0.92499841的比例折合成股份公司股本总额3,800万元,由各发起人按照在汇中威顿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余额3,081,151.83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3-3-2-20字[2010]第0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汇中威顿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0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公允市场价值为5,295.17万元,评估值比账面净资产价值增值1,187.07万元,增值率28.9%。

  4.62010年7月10日,经大信出具的大信验字[2010]第1-004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7月10日,汇中股份已收到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汇中威顿的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3,800万元。

  4.82010年8月6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汇中威顿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公司的名称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道,代表人张力新,注册资本为3,800万元,实收资本为3,8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仪器仪表技术的开发(非研制);超声波流量计(SCL-60、SCL-61、SCL-62、SCL-63)制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期限至2012年12月21日);超声波流量计(SCL-70、SCL-71、SCL-72、SCL-73)制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期限至2010年12月23日);超声波流量计(SCL-712、SCL-714)制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期限至2011年3月26日);多声超声流量计(SCL-9)(许可证期限至2012年3月19日);超声水表(SCL-61D4、SCL-61D1、SCL-61D2、SCL-61H)制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期限至2011年3月25日);户用超声热能表(CRL-H)、插入式超声热能表(CRL-G)、管段式超声热能表(CRL-G)制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期限至2012年5月24日);电子产品维修、检测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规的项目除外,法律、行规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4.9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就汇中威顿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张力新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995,200元,汇中威顿已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他9名发起人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9名发起人已出具承诺:若相关税务主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要求就汇中威顿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折股出资的行为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或被处以行政罚款,将无条件以自有资金全额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行政罚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并不因上述事宜致使汇中股份和/或汇中股份的其他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行人已取得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主要资质证书,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发行人设有必需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经营,该等经营管理系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根据发行人及有关人员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发行人拥有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的员工,并与全体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在有关的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管理。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完整的组织管理及生产经营机构,且各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均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该等机构依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行使各自的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汇中威顿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汇中威顿的净资产出资,汇中威顿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各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其住所均在中国境内,无境外,具有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除张力新与许文芝系夫妻关系外,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信捷和盛成立于2002年9月30日,现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核发的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代表人吴晓梅,注册资本10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以上中介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棋牌除外)、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服务、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培训与服务”,营业期限2002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现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信捷和盛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声明,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信捷和盛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各中介机构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张力新持有发行人2090.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9.769%,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张力新的配偶许文芝持有发行人12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048%,许文芝系张力新的一致行动人。张力新与其配偶、一致行动人许文芝合计持有发行人52.817%的股份。

  自发行人前身汇中威顿于2008年6月6日变更为内资公司至汇中威顿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张力新通过汇中仪表间接或直接持有汇中威顿的股权比例一直为55%;自汇中威顿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虽经历两次增资扩股,但张力新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未低于49%。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张力新持有发行人49.769%的股份,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发行人第二大股东王仅持有发行人14.929%的股份。

  自发行人前身汇中威顿设立以来,张力新一直担任汇中威顿或发行人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等职务,对发行人董事会及经营决策起到实质控制和影响作用,对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命起到实质控制和影响作用。

  2、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持股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发起设立发行人的行为、合规、线、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8年2月,汇中仪表和威顿决定合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汇中威顿。汇中仪表与威顿于1998年2月14日签署《关于超声流量计项目的合资意向书》,并于1998年3月1日签署了《汇中威顿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汇中威顿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技术出资协议》。

  1998年4月23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关于汇中威顿仪表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唐开区招字(1998)04号),批准汇中威顿的合同与章程,汇中威顿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20万美元。其中,汇中仪表出资额为1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以设备(折合64.15万元人民币)、技术(折合33.6万元人民币)和产成品(折合28.25万元人民币)共计126万元人民币出资;威顿以5万美元现汇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5%。

  1998年5月1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汇中威顿依法设立并取得企合冀唐总副字第000796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汇中威顿仪表有限公司,住所为省市北新西道13号,注册资本美元20万元,企业类别为中外合资经营,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张力新、副总经理为王,营业期限自1998年5月18日至2013年5月18日,经营范围为

  1998年6月16日,会计师事务所受汇中仪表的委托,对汇中仪表拟投入到汇中威顿的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及机器设备、车辆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唐会评(1998)71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资产的评估值共计948,834元。

  1998年7月17日,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唐会验[98]19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8年7月16日止,汇中威顿已收到其股东足额缴纳的注册资本美元20万元。其中,汇中仪表以机械设备作价出资25.1755万元、运输设备作价出资18.4950万元、产成品作价出资46.0188万元、低值易耗品作价出资2.7107万元、无形资产作价出资33.6万元,共计出资人民币126万元(折合美元15万元);威顿以现汇出资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2万元)。

  1998年8月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汇中威顿完成了本次股东变更出资方式的工商变更登记。汇中仪表变更出资方式为机械设备作价出资25.1755万元、运输设备作价出资18.4950万元、产成品作价出资46.0188万元、低值易耗品作价出资2.7107万元、无形资产作价出资33.6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与威顿董事岳奇琳女士的,威顿投资汇中顿是为促进以张力新为实际控制人的有关公司的进一步快速发展,且与汇中仪表合资设立汇中威顿时,曾有过十年合作期限的约定。2008年初,汇中威顿从事超声波流量计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已满十年,汇中威顿研发的超声测流技术和产品已经非常成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相对成立之初大大提升。因此,威顿决定退出。

  根据本所律师与威顿董事岳奇琳女士的,由于岳奇琳女士与汇中威顿实际控制人张力新之间系良好的朋友关系,获得投资收益并非威顿的投资目的。故,2008年3月11日,汇中仪表与威顿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威顿将其持有汇中威顿25%的股权以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汇中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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