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股股东权益的若干》、《公司章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和要求,作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聘任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连续提供多年的审计服务,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均能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和现金流量。为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年度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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