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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严建华先生2016年述职报告

※发布时间:2017-9-24 19:47:2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16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工作细则》的,履行职责,发挥董事的作用,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现将2016年度履行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2015年,公司重点围绕“开展财务审计,完善规范财务管理”、“加强经济合同审计,规范招标议标行为”、“实施项目审计,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全力公司权益”等四个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等规范性文件的和要求相符。

  本人认为:公司在2015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粘胶长丝毛利率较同期上升,2015年公司虽实现盈利。考虑到公司受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环保任务艰巨等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本人认为:对照2015年制定的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将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本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2015年度,公司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的事项。对外的审批程序符律法规的有关。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候选人和第八届监事会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所有董事、监事均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本人对宋德武、刘宏伟、姜俊周、马俊、王剩勇、杜晓敏、金东杰担任董事表示赞同;对刘凤久、郑桂云、王景霞、周国利、曲大军担任监事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有关法律、行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性。

  做为上市公司化纤的董事,在认真阅读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后,本着审慎态度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发表了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16,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

  此次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

  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本人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人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本人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作为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认真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经过核查,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合理平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本人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化纤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建设效率,符合化纤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15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本人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根据化纤行业发展变化及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对募投项目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后作出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有效。因此,本人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募集资金2016年半年度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的有关,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作为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本人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本人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0日,本人对公司2016上半年度对外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公司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的事项。对外的审批程序符律法规的有关。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作为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经对公司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现对公司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董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第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部董事和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一名内部董事和一名董事候选人均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本人对孙玉晶女士担任公司内部董事表示赞同;对李金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有关法律、行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性。

  报告期内,本人经常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1、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细则》、《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2016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

  2、在落实社会股股东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6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2016年审计报告和薪酬分配组织多次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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